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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州和芝加哥市批准双酚A禁令
发布时间:2009-07-01
美国康涅狄格州和芝加哥市均通过法案,限制在某些产品中使用双酚A(BPA)。 

康涅狄格州:公共法第09-103号
从2011年10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康涅狄格州生产、销售或分销以下产品:

1. 含BPA的可重复使用的食品或饮料容器;或者
2. 储存在含BPA的塑料容器、瓶或罐中的婴幼儿配方乳或婴幼儿食品。但是,现有库存的含BPA的婴幼儿配方乳或婴幼儿食品塑料容器、瓶或罐可以一直销售至2012年10月1日,只要销售商或分销商能够证明此类容器、瓶或罐是在2011年10月1日前购买或获得,并且数量与前一年同期所购买或获得的此类容器、瓶或罐的数量相当。

“可重复使用的食品或饮料容器”指储存食品或饮料的容器,包括但不限于婴儿奶瓶、防漏水杯、运动水瓶和热水瓶;不包括首次使用后丢弃的食品或饮料瓶。

“婴幼儿配方乳”指在商铺中可购买的供婴幼儿食用的奶粉、大豆粉或浓缩液体,或即饮的母乳替代品。

“婴幼儿食品”指在商铺中可购买的供两岁或以下儿童食用的软糊状或易咀嚼的备制固体食物。
芝加哥市:儿童食品或饮料容器禁止含有BPA。

根据法令,从2010年1月31日起,任何个人、商铺或企业在芝加哥销售、供货或提供主要给3岁以下儿童使用含BPA的空食品或饮料容器属违法行为。

另外,零售商应在店铺中张贴告示,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店中所售容器不含BPA。商业事务和消费者保障部门应制定相应法规条例,督促这一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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